8月1日起不得銷售非基本藥物 按照規定,3月15日開始,我市121家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并按照購進價格實行零差率銷售,不得再新購進非基本藥物;庫存的目錄外藥品,全部按進價銷售,取消藥品加成,庫存藥品要在7月底前使用完畢,自2010年8月1日起,不得再銷售非基本藥物。 基本藥物價格實行“雙低控制” 按照規定,今年3月1日至10月 對基本藥物價格,實行“雙低控制”,即現行實際進價低于最高采購限價的,執行現行進價;最高采購限價低于現行實際進價的,執行最高采購限價。過渡期后,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 報銷比例提高10% 相應地,我市的報銷政策也做出了相應調整。參合農民在戶籍所在地定點的村衛生室(所)、鎮(街道)衛生院門診發生的基本藥物費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報銷。 在定點的鎮(街道)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藥物費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報銷。 在區市級以及以上定點醫院住院(包括大病門診)發生的醫藥費用,基本藥物報銷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藥物10個百分點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