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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廣州千萬富翁何錦榮在與妻子大吵后,被妻子強行送進精神病院。此后不但引發了家庭內部的財產糾紛,更引發了針對如何規范收治精神病人的訴訟糾紛。何錦榮將廣州腦科醫院告上法庭,要求巨額索賠。幾年來,案件經歷了漫長訴訟。昨日,廣州市荔灣法院重審認定:院方的收治程序沒錯,但何錦榮卻被錯診為精神病。 ????案件回顧 ????何錦榮是擁有多家公司的民營企業家。案發前,何錦榮夫婦雙方都曾指責對方 ????2005年12月20日23時30分,廣州腦科醫院在未經任何診斷的情況下,以何錦榮患精神病為由,強行將其從住所綁到醫院住院,并進行了強制診斷檢查。 ????住院期間,何錦榮及其母親等人曾反復向院方反映其并無精神疾病,但院方置若罔聞,且對何及其母親等人提出的出院要求,都以其前妻不同意為由予以拒絕。直到2006年1月20日,才同意讓何錦榮出院,但沒有作出任何形式的道歉或補償。 ????何錦榮認為,醫院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自由權和名譽權,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肉體痛苦和經濟損失。據此,訴至法院要求醫院立即停止對其人格權的侵害,并在報紙上為其恢復名譽,公開賠禮道歉,同時其還提出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在內的共計100萬元賠償。 ????何錦榮訴廣州腦科醫院一案審理結果多次因事實不清,被廣州中院發回重審。 ????2009年,此案在廣州荔灣區法院重審第四次開庭。荔灣法院指定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為何錦榮做司法鑒定,最終鑒定意見稱,“何錦榮精神狀態正常,其于2005年12月21日被廣州腦科醫院收治入院時亦無重性精神疾病。” ????荔灣法院重審時,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問題歸納為兩個爭議焦點。 ????焦點一:醫院收治行為是否有錯 ????本案源于何錦榮的妻子要求醫院收治。法院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常會遇到家屬認為自己的親人行為怪異、精神異常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如果家屬強烈要求將其送精神病醫院進行診治,醫院是沒有理由拒絕的。” ????荔灣法院認為,院方在接到何錦榮妻子的電話,聽聞何錦榮有出現精神異常、暴力行為的情況下,立即派出“一條龍”服務的醫務人員前往處理是恰當的。派出的醫務人員趕到派出所之后,向其妻子和兒子了解了情況。與其妻子簽訂了《廣州市精神病醫院護送入院服務委托書》。由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精神病醫院在將其接入醫院接受診斷前,是不可能對其作出確定診斷的。因此醫院根據其妻子前往派出所求助的情形,作出原告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初步診斷,是合理的。 ????荔灣法院同時認為,在何錦榮家中,醫務人員使用“約束帶”,進行強行收治也是合理的。荔灣法院認為這樣做不存在傷害原告的惡意,故不能認定被告收治原告的行為屬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該法院因此認為,腦科醫院強行收治何錦榮入院沒有過錯。 ????焦點二:醫療行為是否侵害名譽權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法院歸納為此次醫療行為是否侵害原告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自由權和名譽權。 ????經法院審查,何錦榮被強行收治后稱可能有黑社會想對付他、妻子有外遇。腦科醫院因此認為這和其妻子之前描述的病情吻合。但是,何錦榮的母親、兄弟姐妹等隨后趕來醫院,要求立刻讓何錦榮出院,醫院對此卻未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一步補充、核實病史,在30天時間內仍舊以其妻子的主訴為主。即使在病例討論時,也沒有通知原告其他親屬參與。 ????2009年9月,經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廣州腦科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確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和職責,應認定院方在診療行為上存在一定的過錯。 ????法院同時認為,原告請求賠償數額50萬元過高;被告的醫療行為并沒有危害原告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也沒有造成身體損害;雖然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但這屬于醫療行為的質量問題,沒有侵害到原告的名譽權及人格權。 ????綜上,荔灣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廣州市腦科醫院向原告何錦榮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駁回原告何錦榮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應盡快出臺 ????《精神衛生法》 ????判決頗為尷尬 ????昨日,南方日報記者就判決結果咨詢了法學專家。廣東省法學會一名不愿意署名的專家認為,法院的這一判決有些尷尬,平衡雙方矛盾的痕跡多,而有些釋法細節有待商榷。 ????這位專家認為,醫院通常聽信家屬一面之詞,采取“有病推定”。這種方式無法排除親屬間關系不和而導致的不良動機,把精神正常者送入精神病醫院,構成對其人身自由的限制。 ????專家認為,“被精神病”案例的發生,除了與權力沒有得到很好的約束和監督外,與我國精神衛生立法的長期缺失有關。至今我國還沒有出臺一部有關收治精神病人的規范法律,對精神病人的認定、監護、強制治療等問題缺乏明確規定,很大程度上導致“被精神病”事件屢屢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