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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鐘新明 深圳市龍崗區原常務副區長鐘新明因巨額受賄一審被判處死緩 深圳市龍崗區原常務副區長鐘新明伙同其弟弟鐘偉明利用手中職權,收受房產商賄賂港幣3590萬元、人民幣519.8763萬元,被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鐘新明利用其擔任龍崗區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新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港幣3590萬元、人民幣519.876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記者 武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