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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山東省煙臺市民王女士致電晨報“三八”節婦女維權96110專線,咨詢了一個較有代表性的問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在離婚時可不可以分割? 王女士說:“我在2011年3月與丈夫登記結婚,雙方都屬于再婚。在再婚前,我名下有銀行存款高達數千萬元。現在,我們兩人發現各自的性格和生活觀念都存在較大的差異,不能繼續婚姻生活了,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財產分配上存在較大的爭議,特別是我再婚前的銀行存款在婚后而產生的利息,這些利息也是一筆巨額款項,他要求共同分配,我不同意?!?/p> “雙方很有可能會由于財產問題起訴到法院,對于這樣的問題法院一般都是怎么處理的?”王女士問。 晨報律師團魯信律師法律工作室尹夢天律師認為,“銀行存款所產生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的范圍,不屬于投資而產生的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不應當進行分割。”尹夢天律師告訴王女士。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疑惑,或者有相關法律維權訴求,請撥打本報“三八”節婦女維權96110專線,向本報講述自己的維權經歷和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