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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父親接受采訪 一歲多的女兒被自家車碰倒致死,保險公司以女孩系投保人直系親屬為由拒絕賠償。女兒的媽媽將保險公司告至法院。今天上午該案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在庭上原告律師認為,保險公司制定的免責規定屬于“霸王”條款,且在訂立合同時并未向當事人作出明確告知。 悲劇 一歲女童死在自家車下 36歲的原告王某是女童的母親,多年前隨同自家姐妹來到北京做生意,并于2008年買了一輛現代轎車。王某買回轎車后,將車交由其妹夫吳某駕駛。今年1月底,吳某和原告家人駕駛這輛車回江蘇老家過春節。王某的小女兒雯雯只有一歲多。1月29日,一家姐妹數口人聚在王某的娘家吃飯,吳某一家因有事提前離開。吳某在院內倒車,當時沒看到有其他人在院內。車子剛往后倒了幾米,王某的二姐從屋內向外望了一眼,忽然看到車的左側外面露出小孩的腿,便大喊:“快停下來,碾著孩子了!” 吳某急忙停車,但此時已經晚了,雯雯被卡在車的左前輪后面,臉上全都是血。家人將雯雯送至醫院搶救,因嚴重顱腦損傷搶救無效,于當日下午死亡。 事后,王某作為事故死者的母親,亦作為事故車輛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請求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20萬元。但被保險公司以受害第三人為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為由拒絕。 開庭 保險公司合同是霸王條款? 原告代理律師王道寬認為,被告拒賠的理由是,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條款中有家庭成員免責條款。而該免責條款,源自于保險公司防范投保人故意制造事故以獲利的道德風險。在投保時,如保險公司應當將該條款表述為存在道德風險的家庭成員事故免責,而在具體案件中無證據證明存在道德風險,則應當賠償。 律師指出,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未對該免責條款做充分說明,因此該條款表述無效。且該合同條款及解釋系保險公司單方面設定的格式免責條款,縮小了第三者的范圍,減少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有違公平規定,是無效的。 被告代理人出示了一份簽有原告王某名字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保險條款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該條款第11條規定“下列人身傷亡、損失及費用本公司不予賠償”,其中包括“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等。 被告代理人稱:“被告已經對原告進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是免責的,不予賠償。原告王某也在條款上簽了字。”但經過原告的丈夫以及妹夫吳某當庭辨認,認定條款上的簽名既不是王某本人所簽,也不是吳某所簽,他們猜測是保險公司業務員代簽的。 被告代理人稱,將回公司繼續核實此事。在雙方表示可以調解后,法官宣布休庭。 調查 該保險條款曾被法院宣布無效 記者了解到,并未只有一家保險公司作出上述免責規定。幾乎所有保險公司在車險條款中都將駕駛人或車主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被撞列為免責條款,保險公司的理由是,如果不免責將會增大保險公司的風險,而且可能會增加利用機動車傷人騙保的可能性。 那么保險公司規定的這種免責條款是否合法?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交通事務部主任巨曉平律師。“這種條款是不太合理,但并不違背法律,只能說適用不適用。”巨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如果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時,就免責條款未作出口頭或書面的明確告知,因此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該條款并不適用。 巨律師介紹,制定這種免責條款主要是防范車主騙保,例如以前曾出現過投保人自己的兩輛汽車相撞,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情況。但利用自家人傷亡進行騙保的情況,是非常罕見的,如果本案已經排除了道德風險的問題,保險公司應該予以一定的賠償。 記者調查了解到,全國曾出現過多起類似案例,法院基本都會認定保險公司的條款不適用,支持了投保人的訴訟請求。其中,四川一名司機在檢修汽車時不慎撞死自己的父親,保險公司拒賠第三者險。經當地法院審理,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的關于“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人身傷亡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無效,判令保險公司賠付車主第三者責任險7萬余元。 法官認為,該免責條款與第三者責任險向受害的第三人提供基本保障的本意相沖突,違反了公平互利的法律原則。同時,依據國際通行的保險理念,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是第一者,被保險人是第二者,其余所有人均屬第三者。將駕駛員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外,違背了第三者責任險設立的目的,屬不合理分配危險責任,因此該免責條款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