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hipop:我一公司收到國外客戶訂單,規定交貨期為去年八月,不久收到客戶開來L/C,規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 2008”。我方于9月10日裝船并順利結匯。經過一個月,客戶來電因遲裝船的索賠,問: (1) 我方為什么能順利結匯? (2) 這種索賠有無道理?我方可否討價還價?可考慮用何方法? (3) 本案中我方應汲取的教訓是什么? 李明均律師:貴公司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為銀行信用,貴司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情況下,銀行應支付貨款。信用證規定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 2008”可被理解為9月或9月之前裝船,貴司9月10日裝船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因此貴公司能順利結匯。 貴公司未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期交貨,已構成違約,因此客戶索賠有道理。但是,對于客戶的索賠,貴司無需全部接受,要區別情況對待。如果合同已約定違約責任,則貴公司應按照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則貴公司應賠償客戶的實際損失,客戶亦應提供證據證明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無論何種情況,相關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都可與客戶協商,在雙方都能接受的金額內支付。 信用證與作為其開立基礎的合同雖然是相互獨立的交易,但信用證的開立要符合合同規定的條件,合同沒有規定的,不能在信用證上隨意添加,合同已有規定的,不能任意更改。如果信用證與合同規定不符時,就應該要求改證,待取得修改后的信用證時再發貨,否則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留言板:借款人是日籍華人,現居住廣東,被借款人在青島,請問哪個法院有管轄權? 李明均律師:你好。因為借款人是日籍華人,本案是涉外訴訟。 首先要看雙方是否有有關爭議解決的訴訟管轄約定。如果有,在訴訟管轄上以雙方的約定為準。 如果沒有約定,那么根據國際私法的相關規定,我國法院是有管轄權的,被借款人可以向我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時要確定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由你所述看來,借款人居住在廣東,要確定借款人是否有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以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為準)。如果有住所或經常居住地,那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被借款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沒有,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人可以選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后,由于本案涉外,在確定級別管轄上,要看本案涉及的訴訟標的額的大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重大涉外案件。所謂重大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在本案中,確定中級人民法院有無管轄權,關鍵要看涉及的借款金額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借款人在確定選擇哪一地方法院后,結合前述標準,看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留言板:我在國外讀書時買了一部汽車,可我前段時間急著回國,所以也沒賣車。本想再回去時再說,可現在工作已經落實,而且回去的話往返飛機票又得一萬多,實在劃不來。 我該怎么辦?有沒有什么公證之類的東西?可以讓我在國外的朋友幫我賣了該車。 李明均律師:一般來說,可以在國內公證機關辦理委托國外朋友代為售車的公證文書,然后由受托人代為售車,但慎重起見,建議你咨詢一下國外的車輛過戶部門,像你這種情況需要何種形式的授權委托,再進行辦理。 網友7567890x:我公司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過期4個月未辦理延期手續。請問還能補救嗎?請教補救方法。 李明均律師:《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本身并沒有期限的制約。你所說的“過期”,我想應當是證書所載的“經營年限”已經屆滿,而你未向有關部門辦理延期。 根據《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延期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限需要延長的,企業應當在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一百八十日之前(以下簡稱“規定期限”)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超過企業經營期限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遲于“規定期限”提出延長經營期限申請的,審批機關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企業在經營期屆滿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請的,審批機關可以受理其申請。 (二)企業在經營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及企業經營期屆滿后提出申請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但由于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除外。 根據你所說的,你的情況應當屬于第二種,如果不存在任何不可抗力導致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延期,那么審批機關將不再予以受理。至于補救措施,建議你到審批機關咨詢。 網友海游:去年10月美國一客戶收到其供應商貨物后,發現與樣品不符,質量太差無法使用。當時也沒有正式的合同,客戶也沒有權威機構的驗貨報告,現在如果客戶要訴諸法律應對其供應商,應該如何進行? 李明均律師:實體上,美國客戶向該供應商索賠需相關證據證明:樣品是該供應商確認的、貨物系該供應商交付、所供貨物質量與樣品不符(需提供檢驗報告),從而可以主張存在事實上的買賣關系,以及供應商負有質量瑕疵的違約責任。 程序上,如果該供應商系中國國內法人,可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留言板:我公司與荷蘭一公司簽訂了2年的購貨合同,書面也做了合同簽訂,第一批貨物已按月交付。后來荷蘭公司口頭要求改簽貨物規格,否則拒絕收貨。我公司后來陸續按照后改的規格給荷蘭公司送了第2、第3批貨物。荷蘭公司照收貨物,并且也付清了貨款。但是現在在送第四批貨物的時候,荷蘭公司拒收,并要求我公司嚴格按照原合同規格執行。我想問問荷蘭公司在收第2、第3批貨物的時候,該供貨合同是不是已經變更了?荷蘭公司能否拒絕接受第四批貨物?如果想繼續履行合同,應該如何進行 李明均律師:貴公司是否保留發給荷蘭公司的第2、3批貨物規格確為改簽后的貨物規格的相關證據。如果保留了相關證據,且荷蘭公司也的確如貴司所述收貨付款了,則說明合同雙方以實際行為表明同意變更原合同約定的貨物規格,雙方應該按照變更后的貨物規格繼續履行合同。 但如果貴公司保存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合同雙方以實際行為表明雙方均同意本合同的修改,由于貴司提供的第4批貨物的規格與合同約定不相符合,則荷蘭公司有權利拒收第4批貨物,并要求貴司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鑒于貴司與荷蘭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購物合同,貴司若想繼續履行合同,建議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供貨,雙方對合同內容變更的協商一律采取書面形式。最穩妥的方式為特快專遞;如若采用電子郵件方式協商則要注意通過雙方公司郵箱,避免用私人郵箱;由于傳真的收發很難舉證,建議不采納傳真的方式。 網友zhuan8:我英語達到專八水平,去年通過了司法考試,今年找工作想去有涉外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實習,以后想做涉外律師.我想請教您的是出國留學回來的律師是否在涉外律師行業具有特別的優勢呢?我聽說沒有出國學過法律的做涉外律師只能做助理律師,永遠不可能成為真正的涉外律師,請問是這樣嗎? 李明均律師:有出國留學背景的人員在語言上的確可能有一定的優勢,現實中也大量存在著“海歸”們被各大律所爭相聘用的事實,但盡管如此,也并不意味著國內“土產”的人才在跟“海歸”們競爭的時候就必敗無疑。事實上,許多國內院校英語專業畢業的人才通過自己的不懈努力,不僅通過了司法考試,還進入了優秀的律師事務所,并且在涉外領域有了相當的建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