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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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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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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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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三年合計5,000萬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須達3,0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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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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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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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且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下營運,對若干指定類別的公司(如基建公司或天然資源公司)放寬三年業務記錄的要求,或在特殊情況下,具最少兩年業務記錄的公司也可放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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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顯示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記錄”且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下營運,接受基建或天然資源公司或在特殊情況下公司的“活躍業務記錄”少于兩年;營業額、總資產或市值超過5億港元的公司允許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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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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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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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主力經營一項而非兩項或多項不相干的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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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目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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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無有關具體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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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載列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并解釋公司如何計劃于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兩個財政年度內達到該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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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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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上市時市值須達10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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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元;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上市時市值須達6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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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公眾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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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比較高者為準),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10%。上述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在任何時候均須符合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權證”)須占已發行權證數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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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值3000萬港元以上或占發行股本的25%,總市值40億港元以上公司,市值10億港元或發行股本的20%;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權證”)須占發行的權證數量的20-25%(視上市時的市場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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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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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于3名股東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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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時公眾股東至少有3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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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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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如進行任何與申請人有競爭的業務,會導致申請人不適合上市(視個別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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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上市時并持續的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東、主要股東及管理層股東均可進行與申請人有競爭的業務(主要股東不需要作持續全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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